小美的丈夫是做对外贸易的,常年在国外工作,很少照顾家里,小美也习惯了,觉得丈夫每天在外赚钱已经很不容易了,就算丈夫很少回家她也不会抱怨什么。
某天晚上,小美在翻微博时,看到了一个女网友发布的图片,里面都是小美的丈夫和女网友的甜蜜日常,两人举止也非常亲密。
后来,经跟踪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妇。小美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她一定的损失。那么,法院会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被准许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因此请求离婚的,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本案中小美的丈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同居,法院应当支持小美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