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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丈夫深造 妻子可获家务补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李女士称,同意解除与张三的婚姻关系,同时提出,张三在婚姻期间忙于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日常所有家务劳动,现张三要求离婚,应该给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张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两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李女士照顾,现张三同意女儿由李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进修,李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张三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李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据此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这一诉求。
 
  一审判决后,张三提出上诉,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根据张三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认为李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并不过高,据此予以了支持。民法典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