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月19日6时00分,被告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良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良丰路雁中路口5米时,撞上前方由南往北由原告陆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陆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将受损车辆送往七星区某汽车养护中心进行修理,修理时长为5天。
被告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桂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桂林公司已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原告车辆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原告陆某持有运输从业资格证。
审理结果: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间接财产损失,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险合同也明确约定对该项损失不予赔偿,被告的小型客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已生效,因此,原告车辆因无法从事旅客运输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被告唐某负责赔偿。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驾驶的车辆停止经营时间为5日,根据原告提供的运营流水证据,证明该车在2021年11月、12月、2022年1月期间的日平均营业收入为363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每日运营成本,本院酌情支持原告停运期间日净利润为200元,本次事故原告停运损失为1000元(200元×5天)。
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便利的网约车成为人们出行选择,网约车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修理期间必然会影响车辆运营与司机收入。网约车停运损失是否依法应获得赔偿,停运损失应该由哪方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并非所有运营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均能获得法院支持,只有依法运营且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车、人、证均符合《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约车运营资格,才能合法上路开展旅客运输业务。
二、 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间接财产损失,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险合同也明确约定对该项损失不予赔偿,在商业险免责条款依法生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网约车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 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按正常情况下原告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原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人是可以实际计算出来的。要考虑停运车辆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停运损失。如果原告仅举证证明其有营运能力和运营受伤,但该收入情况不能提供证据充分证实运营的实际利润或者运营成本,法院可以参考本地网约车司机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作者: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王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