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可以请求补偿扶养费。在实际生活中,子女被收养之后,有时会因各种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扶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例:兵兵与小花是夫妻,在小花怀孕期间,兵兵被查出白血病,而小花长年体弱多病。两个人的孩子小兵出生后,因双方都没有劳动能力,很难维持正常生活,更无法再继续抚养孩子。因此,为了孩子有个健康家庭,夫妻二人通过民政局的申请,准备将孩子送养。后来,孩子被一对年轻的夫妇抚养。5年后,兵兵因病去世。小花在兵兵去世后十分思念自己的孩子,于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要求小花支付5年来的扶养费。
上面的案例中,小花与小兵的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而小兵的养父母也无虐待、遗弃小兵,所以,小兵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小花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