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猛)下午一点,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起,将小猛从神游四海的睡梦状态中拉了回来。这谁啊?大中午的……
哦,原来是楼下的妹子赵同学,那没事了……
在手握上门把手上的一瞬间,我突然意识到,疫情期间,安全永远处于第一位,能不接触就一定不要接触,所以我开门的手果断把门反锁了。
但是没有关系,我加上了赵同学的微信。
赵同学:小猛你好!没有打扰到你吧?
我:没有!没有!怎么可能会有人在下午一点睡觉呢~
赵同学:其实我是想咨询一点法律问题,听赵大爷说你比较懂。
我:惭愧!惭愧!只是略知一二。
赵同学:我有一个案件马上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对方当事人确实是存在一些困难,如果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还能再达成和解吗?
我:当然没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与支持。
赵同学:那如果对方最终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呢?
我:依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起诉讼。
赵同学:谢谢!
我:不客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