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宋京泽 徐萌)“现在我明白了,法官确实依法依据进行判决,我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原本怒气冲冲并扬言要上诉的被告,在听完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主审法官的耐心解释后,心平气和地说道。
案情回顾:刘某一与其户口下的其他家庭成员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辛某一在姜家店乡某村有家庭承包地17亩,在土地台账上登记刘某一为户主,多年来土地一直由刘某一经营管理。去年5月,刘某一去世,他生前在吕某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吕某耕种刘某一的土地用于抵顶借款利息,耕种期限为两年,如刘某一两年后仍未给付借款,则吕某继续耕种。刘某一去世后,其他五位家庭成员回到村里准备接管承包地时,发现土地是吕某在耕种,吕某以刘某一生前欠款为由,拒不返还土地,五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过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吕某返还五原告位于姜家店乡某村的17.52亩土地。判决后,吕某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判决结果后决定上诉。得知此情况,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主审法官与吕某沟通后,让其来法庭进行判后答疑。
吕某坚持称自己与刘某一生前是承包土地的关系,并有口头协议,法官告诉吕某:“你并没有证据证明你们曾有过口头协议,你与刘某一签订的合同是土地抵押协议,并不是土地流转合同,而土地抵押是不合法的。刘某一欠你的钱你可以起诉要求还钱,人去世了也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偿还。”针对吕某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及观点,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与该案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法院判决的理由。经过半个小时的答疑后,吕某心中的疑问都得到了解决,当场取回上诉状,并表示不再上诉。
判后答疑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能够清楚的知道案件是“怎么判”“为什么这样判”,起到以案释法的普法目的,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孤山子法庭将继续规范判后答疑工作,做到有疑问、必答复,有答复、必及时,提高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