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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产品谁有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亮亮在学生街的超市做兼职,整理超市货架的时候,突然想起昨天看的电视新闻说牛牛牌牛奶有质量问题,他想这肯定要告知店长,万一顾客购买回去出了问题可怎么办。店长听了却一脸无所谓,头也不抬的用手机斗地主,说:“没事儿,喝不死人。”亮亮想:万一有事,出售者没有责任吗?都是由生产者负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康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