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二十九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哪些特征?
1. 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侵权性: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3.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
4.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高。一方面,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30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有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