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权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案例分析】
王某和谢某系朋友关系,谢某因生意资金需要周转于2021年8月9日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谢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王某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谢某名下价值相当于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谢某的行为可能使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依王某的申请裁定冻结谢某名下价值相当于20万元的财产。在裁定书送达过程中,谢某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尚未判决且生效,法院不能冻结其名下的财产。
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使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本院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并无不妥,故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如果被告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他有哪些救济渠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被告被冻结了财产想申请解封,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作者:广西桂林雁山区人民法院 刘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