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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就是无罪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广西一名13岁的小学生杀害并肢解同班同学,她先是用菜刀、啤酒瓶、剪刀等凶器将同学杀死,然后将她的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更不可思议的是,她的作案原因,仅仅是因为同学比她漂亮。这件旧闻被翻出来后,未成年人犯罪再次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或者减轻处罚。(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