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村民工资无法发放,村支书向他人借款垫付拖欠的工资。这本是一件利村利民的好事,竟闹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当时,经村委会讨论决定雇佣村民为村修建工程,但因财政资金问题无法为村民开资,眼看春节将至,为让村民能够及时拿到工资过个好年,时任村委会村书记的顾某、村会计张某向同村的韩女士借款2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说明。可截至2020年末,村委会尚欠韩女士欠款及利息共计213789元,早已过约定还款日期,村委会仍未支付该笔欠款,韩女士多次进行索要,但村委会方面表示这笔欠款并不是其在任期间所产生的,此笔借款并没有相关会议记录,也未曾在村委会的账面上“挂账”,手续不全无法还款。韩女士只得联系当年早已离任的顾某、张某,并签署协议书一份,协议第四项明确约定:“顾某和张某必须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该笔款项挂到该村集体账目上...如没有挂账,所产生后果由顾某、张某承担,该借款本息将由顾某和张某两人共同偿还,承担借款责任。”
2021年6月,仍未收到欠款和利息的韩女士将村委会、顾某、张某一同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整理卷宗时发现韩女士与村委会借据条款清晰,但签署的协议书属附条件协议,目的在于“挂账”,二人在离任后能否完成挂账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不应认定该承诺属于债务加入,二人不
应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故作出村委会给付韩女士借款利息213789元的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欠款虽发生于村委会换届之前,但仍属于村级债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由该村村委会承担欠款偿还责任。(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