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妻子张某结婚一年了,在这一年里,王某经常对妻子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生活苦不堪言,张某的闺蜜小美看见张某的浑身布满伤痕,很是心疼,为了不让张某继续受到伤害,决定将王某告上法庭,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张某离婚。那么,闺蜜小美能代替张某对王某提起诉讼吗?
闺蜜小美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张某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随处可见,如果不设定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那么会导致一群人参与诉讼的混乱局面,也可能随便找个理由提起诉讼,故意捣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王某与张某夫妻之间的纠纷,与闺蜜小美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即使要提起诉讼,也必须由张某自己来提,毕竟张某是本案的受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