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合同无疑是双方合作的最佳保障。然而,有些人却将罪恶之手伸了过来,骗取对方信任虚构事实而签订合同,令人防不胜防。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此,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警示大家在与人签订合同前应多方搜集信息,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仔细核对手续印章,并通过银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不轻易交纳货款、定金,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李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