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尚耘朵)“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从古至今,和三两好友喝酒聊天本是一件乐事,可一旦酒后冲动,造成的后果却令人抱憾惋惜。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插嘴其与女友争执而在烧烤店发生口角,结账后两人于店门口厮打起来,在被双方朋友拉开过程中,张某某被王某某打伤面部。经鉴定,张某某受轻伤二级。梅河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治社会人人有责,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健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在此提示广大市民群众,拳头并不能解决问题,酒后冲动行为造成的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切勿让冲动成为人生路上的绊脚石,切记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遇事一定要冷静,采取理性方式解决,一定不要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酿成大错,最终“人财两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