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王晖)随着近些年的宣传饮酒开车的现象已经得到遏制,但是仍有一些人,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酿成恶果。
2021年8月,赵某醉酒后,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被害人陈某小型面包车,沿长松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福楼小区1号楼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