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这则普法故事,小编用“小张与小刘”来作为本故事的第一第二人称,来给大家讲讲“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事故,在法律条例里的责任与权益,下面我们来看看故事吧!
黑松村的小张这周末要自己开车去县城办事,同村的小刘刚好要回县城,于是便搭上了小张的顺风车。没想到由于去县城的道路最近在翻修,路况不好,小张开车时不慎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造成小刘轻微脑震荡和腿部骨折。小刘认为自己会受伤是因为小张驾车不当的原因,小张应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后让好意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而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中可以看出,“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都需要赔偿,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赔偿。生活中,我们邀请别人或者接受他人“搭便车”时,一定要记得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安全行驶,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损失了财务,也伤害了情感。(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康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