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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美丽谎言——只为“坑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众所周知,我国正逐步走向人口老龄化社会,这也促成了保健品行业的广阔市场。 保健品由于其能够调节人体机能、增加免疫功能,受到想保持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的追捧。但也因老年人防骗意识差,容易上当受骗,不法商家们通过各种诈骗方式吸引老年人群体购买其非正宗的保健产品。导致老年人保健品骗局频发,令不少老年人及其家庭遭受财产损失。
 
  诱导购买有哪些方式?
 
  1.“贴心手段”利诱
 
  保健品商家抓住老年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在老年人们进入店内时,不急于推销产品,而是通过赠送小礼品、免费旅游、聚餐等方式让其感觉有利可图。同时,这些商家深知子女社会压力大疏于关心老人,于是大打“亲情牌”“嘘寒问暖”,把老年人哄开心,口口声声说要把这些老年人当作自己的父母。老年人容易中这些糖衣炮弹,本来对外界的防诈骗能力就不强,结果一下子解开了心理防线,不良商家的第一步计划成功。
 
  2.夸大假讯息,逼迫购买
 
  利诱成功后,老年人对这些商家的信赖度极大提升,而商家们对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也掌握透了,开始给老年人做体检。通过体检报告造假或者夸大体检报告里病情的严重性,让老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错误认识。他们不断给老年人洗脑,宣称自己的保健品有极高的疗养效果,能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还夸下海口,称能够包治百病,直接把保健品和药品的功效混为一谈。此时老年人已经分不清楚真假,只得听信推销员的一言一词,购买价格高昂的保健品,只要自己的身体健康就行,至于价格多少不管。殊不知,他们已经上当受骗,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到发现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保健品后,不良商家早已经卷钱走人,找到他们是难上加难。
 
  这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红线!
 
  1.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对于保健品商家的严重欺诈销售,可以诈骗罪来定罪。不法商家通过各种手段给老年人洗脑,诱骗老年人购买不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品,从中牟取暴利,呈现出“缜密策划、环环相扣”的特点,是一个完整的诈骗犯罪行为。
 
  2. 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部分案件中,作案人冒充名医专家、养生大师提供免费诊断,虚构被害人身体存在疾患的事实。而后鼓吹其所推销的保健品疗效,导致受害人高价购买使用而耽误医治。显然,该犯罪手段已经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构成,所侵害的法益已经涉及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3. 行政法规制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虚假生产销售做出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严加管控保健品生产情况以及其功效的宣传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方式,并且对于虚假宣传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经营者其行政责任。
 
  虽然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予以约束,但是最好的方法还是从根本上防范老年人保健品犯罪。
 
  1. 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宣传,加强其防骗意识。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拓宽信息渠道,减少消费不对称因素。
 
  2. 推进精神养老,关注老年人心理状况。
 
  3. 提高老年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水平,让老年人正确认识保健品的作用,注意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任何保健品都不能治疗疾病。
 
  4. 应理性对待商家的保健品促销活动,不要轻信商业广告夸大的宣传。
 
  5. 不要道听途说、轻易购买。如需购买也应通过正当渠道购买,同时应注意索要和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
 
  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方能从源头防止涉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发生。(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