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即将到来,消费者与商家都享受着购物节带来的优惠与红利,想必大家都已经“蓄势待发”。
青岛崂山检察院提醒您:触碰法律底线的钱可赚不得!
今天,检察官就从商家角度
跟大家聊聊
有哪些涉及法律的红线不能踩?
食药安全
手工自制食品
自制证书
食品标签
● 近年来,“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因此一些号称“采用纯天然食材、不含添加剂”的纯手工食品,如自家养鸡生的蛋,自家油坊榨的油、自制手工月饼、自制网红蛋糕……都是纯手工,那么,手工自制食品可以在电商平台上随意出售吗?
食品安全常见问题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
●用非食品性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标
相关规定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健食品和药品
违禁成份
夸大疗效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
常见药品安全问题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药品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 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宣传
极限用词 夸大效用
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2017年2月以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见广告宣传问题
● 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警惕慎用极限用语和夸大用语
● 不可随意宣传医疗作用
● 广告画面的“特效”要适可而止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38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1条第1款:“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药安全,检察机关多年来持续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同时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提起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崂山检察院也将不断加大服务保障民企力度,持续传递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用法治营造最好的营商环境。
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联系我们
如遇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大家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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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9(山东青岛崂山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