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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事系列:——管辖权那点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1.啥是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有例外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二类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系公民的,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如果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出庭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东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