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郭丽)一人欠下债务,第三人能否代其偿还?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了一起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案件。
执行过程
宋某与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审理,判决姜某偿还宋某欠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姜某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宋某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即立案执行。经查,姜某已不在本地居住,现住址不详。电话可以拨通但是却无人接听。执行局通过短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并未收到回复。执行局随后采取了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被申请人姜某迫于压力,承认其对第三人存在债权,可以用此债权抵债。本院通过对第三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了该第三人对姜某存在到期债务未偿还的情况。经过宋某与姜某、第三人共同协商,决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该笔欠款,清偿完毕后姜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这些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峰回路转都源自执行法官的坚持不懈,细心调查。本案中,被执行人起初不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经过执行法官多方联系后,被执行人才松口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大大提高了执行办案的效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干警将继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