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在我们生活中担保经常发生,有时候债务人无力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件成功化解。
2013年,被告季某向朋友白某借款32万元,由张某和原告郑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白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判决被告季某偿还白某欠款32万元,张某和原告郑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季某追偿,2016年,原告郑某将执行款交付给法院。时至今日,被告季某依然没有将原告郑某偿还的32万元返还,故原告郑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季某给付32万元,并支付垫付借款期间利息。
调解期间,季某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对郑某承担连带责任,为其给付借款3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季某现正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来源,承办法官针对被告季某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摆事实、讲法律,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28年服刑期满后,每月偿还原告郑某代偿款5000元,至还清本金及利息日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为他人提供担保,责任重大,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简单单。为他人担保之前,请务必三思而后行。(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