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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李某打电话向阿克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咨询,他曾在某纺织企业工作快一个月时,企业以他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合同,他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是我的自由,企业凭这个原因就不要我了就是违法,企业应当给我支付赔偿金。”,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后来,李某针对该劳动争议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庭审查明,李某于2020年5月26日应聘到某纺织企业工作,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企业人事部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因有事没有签订。6月19日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6月25日,企业书面通知李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这一决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纺织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
 
  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阿不力米提·苏拉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李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26日起便建立,企业应当在2020年6月26日前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纯属李某本人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可以因李某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需要固定证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遭受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及时在一个月内提醒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新疆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