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借条”作为借贷关系中最直观的凭证,对于发生纠纷后的立案、举证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写出一份形式规范、内容完备、合法有效的“借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名称写“借条”
实践中,“借条”比“欠条”“收条”等更能直接的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在纠纷发生后债权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
(2)注明借款合法用途
实践中不乏债务人提出该笔款项实为投资、货款等等抗辩事由,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3)注明交付方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关系,标的物(该笔款项)实际交付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实践中,现金交付往往难以举证,故建议注明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双方银行卡卡号。
(4)借贷人关系
写明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是为了证明并非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5)注明借款人身份信息
应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避免使用小名、绰号、昵称等导致诉讼时难以确定当事人。
(6)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分别以大小写注明金额,并写明币种,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例如: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7)借款利息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8)借款期限
1.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9)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0)相关诉讼费用的承担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律师费、诉讼费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11)送达地址
借条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可以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
(12)微信号
现在,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
在借条中直接写明对方的微信号,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进行核实。
(13)借款人
借款人可以不签字,但必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在名字上捺手印。
注意:
1.当事人信息填写时建议逐字对应身份证号码谨慎填写,并将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附件;
2.属于夫妻共同借款的,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3. 借条或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注明担保方式的情况下认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