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晨旭)2011年刘某与李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二人生育女儿然然。自2016起刘某与李某结束同居生活,然然一直随其母亲刘某共同生活至今。期间,李某亦曾支付过然然抚育费,现因然然上学及生活开销逐步增加,刘某已无法全额负担然然的抚育费,故然然无奈只有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抚育费。
案件受理后,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为有效及时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认为调解处理此案最为妥当,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处理。调解法官联系李某来法院了解案情。起初,李某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自己也曾支付过孩子抚育费,接受不了自己的孩子会将自己起诉至法院。调解法官耐心听取李某的陈述,并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入手与李某进行沟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流,李某冷静下来并同意和和气气解决问题。调解法官立即通知刘某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然然由刘某继续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400元至然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血浓于水”,抚养子女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