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于此同时,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那么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不是就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呢?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是不是就一定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呢?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给出了答案。
《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有关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全文共28条,其中包括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及附则。《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民法典,一般情况下要考虑法律事实引起或结束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或者发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但持续到2021年1月1日之后,那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生并结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的适用除了要考虑法律事实引起的时间外,还要考虑适用哪个法律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已经废止的法律规定是否明确等因素。《规定》的第六条至第十九条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溯及适用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民事纠纷,虽法律事实引起的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但应适用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例如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等。《规定》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是衔接适用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民法典已经施行,部分法律也已废止,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中不必然必须适用民法典,已经废止的法律也并非当然不能适用,所以当事人在到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要对此有所了解,不要产生误解。同时,《规定》只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有关时间效力问题的具体规定,人民群众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要自觉遵守民法典,以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百科全书,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晨 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