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一些村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都排除“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参与分配,从而导致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那么,“上门女婿”是否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呢?
【案情简介】
陈某,系湖南省衡东县某村组村民。2006年,陈某与刘某结婚,后就将户籍迁到了妻子刘某的村民小组,并随着妻子在此生活,并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20年,因国家利益需要,湖南省衡东县某村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村组获得了6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补偿款到位后,该村组就征地补偿款分配时以陈某原籍不在本村,迁入本村前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再以本村规民约规定,陈某属于入赘上门,且未在村组生产生活,长期在外务工,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不能向陈某及其子女分配征地补偿款。
陈某得知后,认为该村组的决定不合法也不合理,于是来到衡阳市向笔者咨询,他及孩子是否可以参与该村组土地补偿款分配?
【律师解析】
陈某是与该村组村民刘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村小组,并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故其享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同时陈某的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且其出生后户籍随母登记在该村民小组处,为此,陈某的未成年子女也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至于该村组认为,陈某原籍不在本村,迁入本村前属于城镇居民户口,且属于入赘上门,依此认为其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许小军律师解释说,不能因为其迁入前为非农业户口和在外务工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该村组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该村村规民约的问题。首先要看该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否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并合法通过?有没有备案?另外,村规民约在内容上是否合法?村规民约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该村为了保护部分村民的财产权益,可以以村民会议的形式制定一些有益于村民的村规民约,但决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权在内)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该村如以当地的村规民约为由,认为陈某系入赘上门女婿而不能获得分配,这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陈某有权要求该村组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