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上承诺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可是父亲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改为500元,可是在签调解协议的时候,女儿母亲却改变主意,要求每个月增加50元。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小高今年6岁了,今年5月份他的爸爸妈妈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小高由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大高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4个月,大高承诺的抚养费却分文未付,无奈郭某只好将前夫诉至法院,请求大高按时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大高说自己也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一个公益性岗位,一个月也只是挣2200块钱,而女儿的1000元抚养费请求,在经济上也很吃力。与前妻离婚时,也只是在争吵中随口一说,没想到前妻竟然同意了,自己也不曾想闹到了法院,原本调解协议上说好的每月500元,至小高独立生活为止,但是又多增加了50元,庭审中,双方就多50元的抚养费僵持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大高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负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不应采取逃避的行为。最终抚养费纠纷一案经调解无效后当庭宣判,判决大高一次性给付小高抚养费4000元,今后每月支付小高抚养费550元直至小高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系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那么抚养费纠纷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抚养费如何计算?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去降低上述比例。
3离婚时不支付或者随意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处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故即使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或随意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形,子女仍可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此外,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都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海”,而有的父母却未能很好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被父母的“山”与“水”拥抱着,而不是像如今的小高为了其应得的抚养费而与父亲“对簿公堂”。 (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