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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哈出门吓“倒”人,这我也得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哈士奇,俗称二哈,以“二”闻名,玩的一手“拆家神技”,但就算如此,它依然靠着自己犀利的眼神、潇洒的身姿获得了很多人的喜爱,但是这一次,它又又又闯祸了!!
 
  原告杨某带孙女回家,在进到楼宇门内时,正巧遇到被告王某带自家宠物狗哈士奇出门看病,王某回屋内取牵引绳的过程中,大狗跑到屋外,致使杨某受惊摔倒导致踝关节粉碎性骨折。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对于惊吓摔倒导致伤残及因果关系申请鉴定。
 
  鉴定结果如下:
 
  1.被鉴定人杨某目前未遗留动物抓咬痕迹;
 
  2.如果受到惊吓,可以导致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但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分析说明:
 
  如果受到惊吓,人体可以因保护性反射动作使足部强迫外翻导致Lange-Hansen外翻外展性骨折脱位,从医学专业角度证实了杨某踝关节粉碎性骨折是由于受到狗的惊吓产生,即狗的惊吓行为与原告损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不同个体受到惊吓时,反应不尽相同,有因惊吓导致踝关节骨折的可能性,但并非每个人受到惊吓都会导致这样的严重后果,因此受到惊吓与杨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所以说,这案子可咋判?
 
  法院裁判观点:
 
  梅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王某系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因为对自己饲养的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王某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杨某的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与受到惊吓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与杨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有关,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杨某的伤情,酌定王某承担杨某侵权赔偿责任的50%为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赵若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