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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回程触电身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郭志东)
 
  带上渔具
 
  寻处鱼塘
 
  挥一挥钓竿
 
  享受惬意的休闲时光
 
  然而,意外总是突如其来……
 
  一日,胡某和往常一样,带好了渔具,来某村委会所有的鱼塘(承包人为蔡某)处钓鱼,在钓鱼结束离开后,扛着鱼竿行走在桥上时,鱼杆不慎触碰到桥面上空的高压线被电击,当场死亡。
 
  胡某这一走留下了患有慢性髓系白血病的妻子,独自一人抚养其未成年儿子。
 
  胡某家属将供电公司、某村民委员会、鱼塘承包者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1.供电公司、蔡某、某村民委员会对胡某触电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划分。
 
  2.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供电公司是本案致害高压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导线所有者和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义务,但未在经常有车辆行人通过已形成乡道的桥面设警示标志,致使胡某触电死亡,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因力,结合前述其应承担的法定无过错责任。
 
  水库所有人某村民委员会,因事发地点已远离水库,且导致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电击死亡,与某村委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故某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作为水库承包人,对水库应当履行监管维护义务,因事发地点已远离水库,蔡某对于超出水库范围之外地域并无监管维护义务,对胡某的死亡亦不存在过错,故蔡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钓鱼后离开时,对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未能进行注意观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差,以致在竖着扛钓鱼竿行走时不慎将钓鱼竿与桥面上方的高压线相接触,发生触电事故,导致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供电公司的过错程度,市供电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万余元。
 
  法官后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扛杆线下走,亲人泪两行。
 
  钓鱼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只因一时疏忽,便酿成如此惨剧。在平时生活中,大家都需要提高警惕,加强安全意识,不要因心存侥幸而发生危险,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多留一点心,生命便多一点保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