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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身亡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4月20日,太阳落山了,在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的高某、马某、刘某、王某、李某回到宿舍聚在一起玩玩扑克娱乐一番。他们打完了扑克牌,已是晚上20点30分左右,五个人商定置办了几个下酒菜,便喝起酒来。酒桌上推杯换盏,叙不完的兄弟感情,相互敬酒。晚上 22点左右,高某喝的酩酊大醉,不省人事。情急之下,马某和刘某、王某、李某四人将高某送到某社区卫生室,并通知高某的弟弟前来照顾,打了一针后,高某的弟弟说:高某嗜酒如命,见了酒馋的走不动,经常这样,回家睡一觉就没事了。于是马某等人便将高某送回家中,放到床上,打开电热毯后都回家了。第二天早晨,高某的弟弟发现高某在家中已死亡,心情非常悲痛。便找到马某、刘某、王某、李某四人,说他们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并在酒席间互相劝酒,要求四人承担赔偿责任,几人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发生分歧,经几番吵闹,没达成协议。
 
  4月21日上午10时,高某的弟弟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调委会主任段小龙会同同事们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想法,制定了调解方案,几次组织进行调解,并对造成高某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死者作为成年人,嗜酒如命,对自已的酒量不能控制,应当负主要责任;马某、刘某、王某、李某四人在客观上构成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未尽到该义务,所以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讲述相关政策和法律,最终达成协议:一、在4月22日前马某、刘某、王某、李某四人每人给高某的家人赔偿5500元;二、其他双方别无争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赡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这一起醉酒死亡纠纷案告诉我们,劝酒或者醉酒后没尽到相应保护义务,是要承担过失赔偿责任的。一般来说,共同从事有一定危险的行为,比如在共同饮酒之类的情况下,一人出现意外,其它“酒友”都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这类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相互邀约参与,大家都有责任,任何一个人发生意外,其他人都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发生意外的人无民事行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负全部责任。通过此案例,镇调委会提醒大家,喝酒劝酒应有度,要摒弃“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等旧习俗,倡导文明饮酒。倘若有人喝醉一定要尽相应的保护义务,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造成不良后果。(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