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牛振江)7月5日下午、7月6日上午,山东临清市司法局尚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马某某进行了入矫教育。
马某某,系尚店镇某村村民,2017年6月被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7月5日上午,尚店司法所干警带领其到临清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办理了接收手续、进行了入矫宣告,并向其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口袋书。
在入矫教育中,尚店司法所干警向其详细讲解了《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告知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其增强在刑意识,按时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做一名守法公民。(山东临清市司法局尚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