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设立宗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
“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
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5.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