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3年2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副会长刘竹梅,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陈培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发布了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丰富厚重、绚丽多姿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系民族精神、传承伟大复兴基因和血脉的宝贵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同心共圆中国梦强大合力的深厚滋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为深入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与永续传承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基本遵循。
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忠诚担当、履职尽责的重要方面,依法审理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案件,积极推进文物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和审判专业化的建设发展,为维护文物管理制度与文物安全、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构建中国特色文物司法保护体系,经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共同努力,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于今年1月12日挂牌,为促进司法研究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提供了新平台新动力。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升文物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法治意识,助力共建新时代文物保护法治屏障,经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共同组织和评审,从全国法院报送的100余件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中,精心遴选了15件作为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以及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联合发布。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全面保护。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全国各经济区域,所涉文物种类齐全,既有各等级的可移动文物,也有各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有古代文物,也有革命文物;既有国有文物,也有民间文物。这些案例,有的关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或者重要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落实,有的涉及举世闻名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有的案件与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系统完整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安全、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工作成效。
如案例十,被告公司连续多年在长城紫荆关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整改。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主动对焦中央关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认定被告公司的民事责任,推动长城本体及其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三,被告人在城市供热干线施工中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过失损毁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通过依法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周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警示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高文物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15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类型,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的实践成果。突出依法惩治各类文物犯罪,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对于存在上、下游犯罪情形的,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标准,依法打击盗掘(盗窃)、销赃、倒卖等各环节犯罪行为。对于实施妨害文物管理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损害的,坚持全面追责原则,有机衔接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激励行为人积极退缴文物、修复环境、赔偿损失。
如案例五,被告人盗掘红山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且倒卖文物、抢劫文物,形成专业犯罪团伙,实行“一条龙”作业,涉案文物等级高、数量大,非法获利巨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重拳出击,全面打击文物犯罪网络,严惩文物犯罪团伙首犯,彻底斩断文物犯罪链条。案例八,被告人盗掘唐代吐蕃墓葬,严重损毁古墓葬本体结构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追究各被告人的责任,并判明将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积极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案例九,被告不听劝阻,执意在兼具世界自然遗产地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双重属性的“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刻划“留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依法认定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统筹考虑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惩戒违法、赔偿损失与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三是坚持保护第一、权益兼顾。全面准确贯彻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文物受损毁的,积极抢救修复;文物有风险的,及时消除隐患。着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公益保护相结合、文物保护与私益保护相协调,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推动流失文物追索,坚决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并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如案例十二,虽然是民事纠纷,但涉及历史原因形成的文物被占用、房屋腾退难等问题,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在推动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租房及时腾退的同时,保障被腾退人合法居住利益,实现了保护文物与保障权益、法治力量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案例十一,是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针对1995年被盗后流失海外的“章公祖师”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持有该文物的外籍人员向文物所有人返还原物,在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具有示范意义。案例十四,检察机关发现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存在违法经营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沟通协调与整改监督,促成各项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有效维护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
四是坚持协同联动、多元共治。我国历史悠久、疆域辽阔,文物和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加强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签署了《关于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合作方式不断创新,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在文物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各级人民法院与文物行政部门通过依法、妥善执法办案,努力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文物治理体系,促进形成综合治理的有效合力,引导全社会提升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意识。
如案例十五,某公司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有关行政机关发现后及时移交违法线索,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多元联动、依法履职、各尽其责,形成打击违法、保护文物的有效合力。案例二,被告人经营草药种植合作社,承租皖南土墩墓群保护区范围内的山林,在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犯、违规使用挖掘机作业,造成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形式在该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了“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
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砥砺奋进、持之以恒。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动司法审判、文物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结合,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坚定文化自信,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