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昱伶)“小物业”牵动“大民生”。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要求不断的提高,业主与物业公司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催生了种种矛盾,相关纠纷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如何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对法院来说是一堂必修课。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成功化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居民小区的和谐稳定。
胡某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物业费4600余元及相应滞纳金。经了解,胡某称拖欠物业费事出有因。2018年小区改造过程中,导致自己门前下水道破裂造成出行困难,当时自己及时联系了物业公司,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后期自费维修门前、下水道、供暖设施、污水疏通等共计花费6300元,胡某认为在自己支付物业费之前,物业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物业公司称胡某提出的门前、下水道等问题是房屋原设计造成的,且供暖设施已过保修期,不能构成胡某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动向胡某释明缴费义务以及拖欠费用的法律后果,物业公司也承诺今后将加强对于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物业品质。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物业公司同意负担被告维修下水道花费的1000元。最后胡某合计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3600元,违约金100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之处,应积极向物业公司反映,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或者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监督等合法有效方式解决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导致物业公司因无法收取费用影响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权益。(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