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旭)近日,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庭将243.150元全部履行完毕。
21名原告为池南区某工程提供劳务,从事绿化除草、修剪、施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未收到劳务费,在寻求池南区住建局、池南区人社局帮助无果后,诉至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卷宗相关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相比其他案件,该起案件涉及人员较多且争议较大,矛盾较为突出,如果采用调解的方式可以实质性地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金钱和时间。承办法官采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当天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是促进和谐,及时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有效途径。今后,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标,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更好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和社会功能。(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