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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巧化解 锦旗表感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日,一位当事人(被告)带着写有“执法为民心系百姓”的锦旗来到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表达了对钢城法庭以及马法官的感谢。
 
  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原告A为被告B的弟弟,被告B与被告C为夫妻关系,被告B的监护人D系两被告的儿子。2021年,经本院判决,B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定D为其监护人。
 
  2021年B因病住院,C向自己的小舅子也就是A借款2万元支付住院费用,出院后由其儿子D照顾B,这期间D又向舅舅A陆续借款4万元,作为照顾母亲的护理费,并出具相应借条。此后,经A多次催要,B、C未偿还借款,遂A将B、C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庭审中,C承认自己借的两万元借款,但辩诉儿子D借款的4万元是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火药味”十足,完全忽视亲情的存在,缺乏调解的基础,承办法官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经鉴定被告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D可以代理被告B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D以监护人名义向原告A借款的行为予以确认。
 
  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被告B出院后与监护人D生活在一起,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护工照看,对此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原告A系被告B弟弟,对B的情况比较了解,虽然将4万元借给D,但D将上述借款主要用于照料B的日常生活,包括日常花销、雇佣护工费、买药、买营养品、买纸尿裤等,这些花费都属于B的必要生活支出,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认定该4万元借款为B、C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令被告B、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6万元整。
 
  判决送达后被告C提出了上诉,法官进行了判后答疑,对判决内容详细的进行说明和解答,并以家和万事兴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被告C、监护人D以及被告C的女儿召集在一起,创造了一个沟通的场所,最终一家人将所有矛盾谈开,共同商讨如何更好的照顾被告B以及如何偿还原告A的借款。就这样,在承办法院的主持下,一家人握手言和,被告C也表示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案原、被告均是亲属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监护人是两被告的儿子。本案究其根本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家人之间本可和睦解决,但是因为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导致最终走向法庭。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践行善良风俗,构建和睦友善的家庭关系。通过本案想向双方当事人传递出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解决家庭纠纷中发挥的功能,促使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本案中被告B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希望其丈夫、儿子能够给予其更多的鼓励,让其高质量的安度晚年,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的稳定器,也是彰显法治精神的活教材、引领社会风尚的导航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将亲情关怀融入审判工作,体现有温度、有情怀、有力量的判决,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
 
  案件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双方的矛盾,并有效维护了双方的亲属关系,所以,当事人送来了这面锦旗以表感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