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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强”盗伐记|挥刀霍霍向林木 锒铛入狱方悔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刘欣如 井琨)
 
  电锯挥舞,刺耳的轰鸣声打破森林的平静
 
  肆意砍伐,无底线的破坏绿化生态
 
  这不是动画片《熊出没》的桥段
 
  而是一场现实版“光头强”盗伐大戏上演
 
  现实生活中,没有熊大熊二与光头强的尖峰对决
 
  但法律必将给盗伐者以严惩
 
  近日,辉南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罪,涉案人员当庭认罪悔过,以切身经历警示大众,触犯法律、破坏资源、损害环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不可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
 
  涉案人员郑某、贺某军、于某军、赵某林等人均为通化市人,常年以务农为生,为养家糊口,他们竟动起了歪脑筋,决定“就地取材”,将发财道盯在了伐木盗林上。2018年9月,几人相约在吉林省通化县朝阳林场施业区盗伐柞树、色树等珍贵树种,并猖狂的将原材现场制成原木件子,用面包车运至江源地区,出售给当地木工厂以获得非法收入,尝到了甜头的几人,后又多次相约盗墓牟利,行为恶劣,终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由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向辉南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证据确凿,涉案人员认罪无辩解,酌情考虑于某军、赵某林投案自首的悔过态度,最终,辉南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军、于某军、赵某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分别处以罚金1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涉案人员法律常识薄弱,一方面没有意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侥幸心理。在此,辉小法呼吁大家:
 
  “十年树木 百年成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切勿任性妄为滥砍滥伐,不要等到锒铛入狱才知自己早已触犯法律。
 
  【辉小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吉林辉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