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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履行好养育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穆童)一年一度的寒假又开始了,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寒假,今天借一个真实的案例提醒家长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履行好养育责任。
 
  17岁的小航和16岁的小涛同是某教育培训学校(后简称培训学校)的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的某个课间,小航与小涛在学校楼梯间打闹,在两人推打中,小航不慎摔倒,倒地后手掌按到学校保洁员放置在楼梯间拐角护栏边的画框玻璃,被玻璃碎片割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小涛返回教室拿纸巾,老师及同学将小航送至学校医务室简单处理后,转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小航右掌开放性损伤累及血管神经肌腱。多次治疗后,经鉴定,小航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小航父母以小航的名义将小涛、小涛的父母以及培训学校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培训学校对学生实行寄宿式管理,所以与走读式培训机构相比,培训学校应承担更高标准的监管与保障义务,更应结合在校学生的特点,做好相应安全防范工作。而在事故发生当天,学校保洁人员将易碎的玻璃制品放置在有学生出入的楼梯间,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措施,过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培训学校对小航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小航与小涛之间的打闹行为,因双方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教育被监护人与同学相处时不能进行带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打闹,这属于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而且此职责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需要监护人不间断的提醒,所以虽然小航和小涛在接受寄宿式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但也不能免除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因此认定双方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对小航的损害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和培训学校责任之间的比例划分,考虑到小航和小涛的行为本意并非打架斗殴,肢体互动程度也没有达到社会上一般人认可的打架标准,二人行为的本质是同学间的打闹行为,考虑到十六、七岁男孩好动的天性,绝对禁止且避免该现象实为不易,甚至不可能,因此不应对二人做过多苛责和过高标准要求,但培训学校应当充分考虑该年龄段学生的特点,避免在公共空间内放置危险性较大的物品,所以此次事故中,培训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应远大于双方监护人的责任,法院酌定为80%,双方监护人各负担10%。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赔偿小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4042.81元,小涛父母赔偿小航各项损失22065.44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但由于培训学校和小涛的父母没有主动履行,小航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任留柱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对于培训学校,任留柱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培训学校银行公户进行了查控,并与培训学校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在得知培训学校为每一位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法官敦促学校尽快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履行。在法官的多次推动下,培训学校履行了赔偿义务。
 
  对于小涛的父母,由于二人远在外地,任留柱通过电话与他们进行了沟通,一方面希望其能体谅小航父母的心情,尽快履行,另一方面提醒他们及时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履行好养育的责任,同时也不要过分苛责孩子,帮助孩子从事件中吸取教训,把握好与同学交往的分寸,既减少伤害,又保护自己。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后,小涛的父母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小航的父母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案件虽然圆满执结,但作为执行法官还想提醒各位家长,《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开始实施,在工作之余要认真学法、用法,进一步全面认清自己的教育责任,利用寒假期间家庭教育黄金期,更好地培养孩子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更好地助力孩子健康成长。(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