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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一司机因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被法院判刑3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月振)2018年06月22日22时26分许,董某某驾驶鲁PD***9号小型轿车,沿山东茌平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迎宾大道W023号路灯杆处时,由于路灯不亮,董某某没有注意前方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其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和曹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弃车逃逸。因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董某某害怕被处罚,先后让女婿和儿子顶替投案,被公安机关识破。
 
  经调查,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7月09日,董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07月30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董某某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