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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首起“断卡”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在济阳检察院启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今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济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起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的一天,好友刘某找到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称有一个可以免费旅游、管吃管住、还能赚一点小钱的好机会,可以带上他一起。听到有这样的“好事”,董某某毫不犹豫按刘某的要求,带上身份证、银行卡,跟“好哥们”刘某一起坐上了前往山西太原的火车。果然,“公司”不仅给董某某报销了来时的路费,还给他们安排了食宿,而仅要求董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安装了网上银行的手机和手机卡等,董某某虽然已经觉察出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来实施网络诈骗,但是他觉得自己仅仅是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一天而已,又没有干什么犯罪的行为,不会有事,就心安理得的领取了几百元的报酬之后回家了。很快,董某某银行卡的异常流水被警方发现,11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经侦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董某某移送至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明,董某某名下银行卡共产生30多万元网络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
 
  12月12日下午,受疫情影响,济阳区检察院组织了一场线上认罪认罚听证会,承办检察官济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庆龙,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范晓静,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丰静,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某某父亲等相关人员用视频连线方式,多方共同参加,开展了线上认罪认罚不起诉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基本情况,结合案情及审查起诉期间董某某的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未成年、自首、认罪认罚、无非法获利、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董某某表示,在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吸取教训,积极改正,主动请缨加入了防疫志愿者团队,驻扎在方舱医院,冲锋在疫情的前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本次不起诉听证会充分彰显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达到了对不被起诉人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目的,真正体现了司法有尺度亦有温度。(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