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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德城检察:深入践行“四能”检察精神 推动提质增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大力弘扬践行“能拼、能动、能争、能成”检察精神,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凝聚“争一流、走前列”的精神力量,秉承“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近日,该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轻伤害正当防卫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5日20时50分许,任某约着同事梁某、赵某等三人到德城区东方红路“真奶冰淇淋”店(杜某女友所经营)里拿存放在该店的任某个人物品。任某跟店员咨询寄存物品的事情,店员表示不知情,于是四人准备离开。此时杜某酒后与女友回到店门前。杜某上前询问,任某拿出手机欲解释,杜某抢夺任某手机并揪扯任某衣领欲将其拽进店内。揪扯过程中杜某见任某不配合,出手击打任某头面部两拳,梁某等人见状随即上前拉架。杜某一边揪扯着任某不放,一边脚踹上前拉架的梁某,并突然肘击梁某左脸一下,梁某出拳击中杜某嘴部一下,随后躲闪开。杜某追打梁某未果,仍继续揪扯任某,并数次拳击任某头面部,任某始终保持冷静没有还手,后赵某报警。经鉴定,杜某牙齿被打掉三颗,为轻伤二级。梁某、任某均有软组织伤,任某被打落一颗牙齿。事后杜某索要赔偿13万元才肯出具谅解书,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1年10月8日,公安机关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德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检警协作配合,齐力查明案件事实。德城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很大过错,梁某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为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真相,该院一方面迅速列出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梁某等人伤情鉴定、对梁某和杜某进行社会调查;另一方面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向梁某及多名证人详细核实案发起因和经过,组织观看、研究案发视频录像,更详实、更全面、更客观地掌握案件事实。公安机关经走访了解到梁某品行端正,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其自小练习拳击,曾多次在山东省拳击比赛中获得冠军,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运动员”证书。经进一步了解被害人杜某,发现其无正当职业,曾于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涉嫌寻衅滋事和运输毒品先后两次被刑事拘留,因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拘留,该案办理期间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公开听证凝聚共识,准确改变案件定性。对于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22年4月,该院举行听证会,邀请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案件侦查人员参加。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详细汇报,与会人员对该案进行充分沟通和研讨,各方达成共识,认定梁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听证会后,该院于2022年5月22日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个案查类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类案调研。该院就该案办理中存在的现场勘验不规范、伤情鉴定不及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开展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专项排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类案十余起,尤其筛查犯罪嫌疑人提出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辩解、办案民警存在困惑的案件。引导侦查机关改变传统办案中“各打五十大板”“谁有伤谁有理”的做法,注重各方证据的全面收集,准确界定“反击型犯罪”的性质,共同解决该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统一该类案件的侦办思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起诉标准,从源头上提升办案水平和质效,实现类案的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发扬“能拼”精神,筑牢政治忠诚。分清是非曲直,大胆适用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案件是发生在群众身边最普遍的一类犯罪,本案办理中充分体现“小案不小办”的思路,纠正以往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例。检察机关在查清案件起因、经过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反击型犯罪”的性质,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避免对防卫行为作出过苛、过严要求,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发扬“能动”精神,依法能动履职。该院通过与公安机关面对面沟通,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同心同向发力,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全面补充案件证据,并就该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共同推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更加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加高效。
 
  发扬“能争”精神,勇于走在前列。用心于“细”,秉承工匠精神,工作精益求精。聚焦细致研究,对每项工作都精细精准,把每一件小事做到极致,不放过案件细节,在每一项琐碎的事项中体现着检察人的价值追求。以“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追求卓越、止于至善。
 
  发扬“能成”精神,彰显司法为民。弘扬社会正义,发挥司法指引功能。本案办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个案是非曲直进行法律评价,而且能够对社会进行规范指引,对于涉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案件,依法鼓励、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减少和防范社会戾气,在检察履职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办案的三个统一,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指引和规范功能。(山东德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