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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任城:贩卖毒品上演“黑吃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判十个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微信QQ等本应是用于亲朋好友沟通联络、分享生活的社交工具,一些不法分子却用来实施诈骗,更有甚者在微信群、QQ群发布“贩卖毒品”信息实施诈骗上演“黑吃黑”。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一审宣判。
 
  92年的庄某干着一份驾驶员的工作,除了白天正常的开车,他还在业余时间忙起了副业。2020年1月份以来,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40多个微信群、60多个QQ群发布有毒品销售的违法犯罪信息,涉及群成员17000人。通过微信或QQ在与群成员取得联系后,庄某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码和支付宝收款码,诱使对方向其支付100元、200元不等数额的定金后便玩起“失联”,截止案发时,庄某依靠这种方式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5000余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庄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庄某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有关销售毒品的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庄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庄某作案工具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