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 潘娜)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某等7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宣判。
2019年9月以来,林某某、黄某某、陈某、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单独、伙同或指使他人登记注册空壳公司、个体商户,获取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到银行等部门办理的企业“八件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结算卡、网上银行、U盾、法人代表印章、身份证、手机卡)后,通过邮寄、送货等方式进行非法买卖。
获悉该案线索后,任城区检察院指派2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全面熟悉案情,就取证方向、关键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2020年5月至6月,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七人。
2020年12月,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七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3月5日,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等七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