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施工建设如火如荼,市场对砂子需求也日趋旺盛。因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
殊不知河砂也是矿产,非法开采将涉嫌非法采矿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以来,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街道某村租赁了该村村民的一处塌陷农用地,焊造了抽砂船等工具,并雇佣多名劳务人员擅自进行抽水采砂,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7万余元。2019年1月底,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传唤。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受案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销售数额17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追缴变卖作案工具所得款。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张某在明知他人(均另案处理)于济宁市微山湖水域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相关部门的打击。期间,张某共分得好处费26.8万元。2019年8月,张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明知他人非法采砂而提供信息予以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没收。
河道采砂活动并非是禁止性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证件,在许可的范围内采砂,并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的,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贪图个人私利,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开采砂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