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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市检察院: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的非法狩猎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5月9日由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某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支付至德州市财政局专设的治理环境专项资金(基金)归集账户,用于乐陵市生态资源的修复;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该案办理中,贾维力检察长带领办案团队全面审查了案件卷宗材料,对案件关键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充分认定。该院充分利用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建立起来的沟通融合机制,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更好地整合办案资源,不仅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保证了追究其应负的民事责任。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就刑事犯罪事实提起公诉,于2020年2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
 
  2019年5月20日至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化楼镇蔡家村窑场附近,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猎捕蟾蜍和蛙3700余只;2019年5月23日至5月29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蟾蜍和蛙600余只。共计非法猎捕、收购蟾蜍和蛙4304只,造成其中33只个体死亡。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杨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的蟾蜍和蛙系中华蟾蜍4300只,黑斑蛙4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保护动物。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局部的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是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首例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并成功入选山东省院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乐陵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