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何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规则的重大推进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观点 > » 正文

何博伦:高空坠物太危险,防范与法律同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阳春三月,气温回升,积雪融化使路面变得湿滑泥泞,也让建筑物顶部的积雪、冰锥变得松动,不时出现坠落的情况,为居民的出行埋下了安全隐患。各街道、社区安排工作人员相继开展了坠物排查活动,部分小区安装了摄像头,并通过竖立警示牌、LED显示屏等宣传形式向居民宣传防护知识,出行时尽量远离危险楼体,警惕高空坠物。
 
  除了无意的或是自然发生的概率外,另一种危害性更大的高空抛物通常是建筑物使用人为了发泄情绪、无危害意识,人为将一些物品随手扔向窗外或楼体外造成的。
 
  【案例释法】孙某与某村委会为劳务关系,某日,孙某在从事保洁工作时,被居民赵某从高处抛下的石头砸中头部,致使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件中,孙某的死亡非因自身原因所致,其在提供劳务时并未违反操作规程,未超出劳务范畴,对所受损害后果亦无法预见,其本身不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某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为孙某提供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但其未履行好这一义务,导致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高空抛物撞击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法院主持调解,抛物者赵某赔付孙某家属相应金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找不到责任人,又该由谁负责呢?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民事责任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够自证清白。
 
  高空抛物,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们都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加害人,也都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构建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更离不开个人的危害意识与涵养,杜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何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