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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岩:防控期,销售生产假口罩,从重处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疫情当前,口罩已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须品,新型冠状病毒主要通过近距离的飞沫传播,正确带好口罩可以有效防范病毒传播。近期因口罩紧缺,发生了关于生产、销售假口罩的新闻报道,小编身边也有不少朋友都中了招。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销售生产假口罩,将从重处罚!
 
  案例播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防护口罩紧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暴利,在山西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次日,以7元/包的价格购入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至黑龙江、吉林等地,违法获利1万余元。山西省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郭某未售出的口罩1000余只。经检测,该口罩的过滤效率、无菌标准等检验项目均不符合标准。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备案私自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口罩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隔离疫情最根本的保障,而那些生产、销售假口罩,已经不仅仅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更是拿人民生命做赌注。
 
  法条速递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的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围,在防控、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将依法从重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面对市面上防不胜防的“假口罩”,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尽量到正规的药店或者通过正规的途经获取医用口罩。如买到假口罩,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维权。
 
  随着春天的临近,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各个地方和行业开始有序复产复工,但是复产复工不等于疫情已过,新增病例降低不等于可以放松警惕。在疫情完全结束之前,也请大家千万不要放松警惕,戴好口罩勤洗手,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在室内场所定期通风,因为大家共同努力形成的成果需要大家继续努力巩固!(作者:吉林省长春铁路中院 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