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2013年6月12日,禹城市莒镇郑某村村委会和张某村村委会之间签署了5.2亩土地租赁合同,两村村委会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自2013年6月12日起发生租赁关系,合同约定有效期10年,2023年6月12日到期,每年租金为4200元,次年2月10日前付清。这5.2亩土地实际是用于张某村5户村民种植蔬菜,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是郑某村村委会和张某村村委会。在合同到期即2023年6月前,郑某村村支书王某某已通知张某村村支书李某某,如果租赁合同不再续约,就收回土地。但是张某村村委会并没有续约合同,5户村民仍然进行了夏季农作物种植,且没有付清2023年的租赁费4200元。期间王某某多次找张某村村委会索要2023年租赁费4200元,张某村村委会以未和五户群众协商一致为借口拖延到2024年的6月份。于是,王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申请张某村村委会兑付2023年租赁费4200元。
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受理纠纷后,首先开展入村调查核实工作:郑某村村委会王某某反映情况属实,两村因为租赁费问题还多次引发其他矛盾,严重影响了两村的和谐。为此,段主任同其他调解员迅速制定调解方案,分头开展调解工作。张某村5户村民表示他们还想再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但是因为2023年种植收入情况不乐观,再以每年4200元交租赁费较为困难,5户村民均表示不想支付此费用。郑某村村支书王某某向段主任说明,租赁合同上明确写明每年4200元租赁费,张某村不能以降低租赁费为目的不支付2023年的租赁费。
段主任将张某村村委会和5户村民叫到张某村村委会办公室,向他们讲解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调解员告诉张某村村民,他们违反合同规定不支付租赁费,郑某村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不得再在租赁土地上进行作物种植,郑某村可以自行收回土地。张某村村民在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后,态度明显缓和。段主任又从情理的角度告诉他们,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费是郑某村整个村集体的财产,希望张某村能够站在郑某村的立场上考虑这个问题,换位思考,如果有人拖欠了张某村的租赁费,张某村肯定也会非常着急。张某村村民听了调解员的话之后,均表示之前他们不支付2023年的租赁费是因为收成不好想晚点交付,但是郑某村一直催着他们上交租赁费,态度很不好,他们也不是想故意拖延。2023年的租赁费他们可以支付,但是他们想继续租赁,今年赶上国家经济形势下滑,粮食收成的费用只能勉强维持一家的生活,希望段主任出面,同郑某村商量一下能降低租赁费。
调解员随即来到郑某村向王某某说明张某村情况,毕竟两个村相邻,已经签订了10年的合同,之前9年的费用张某村都如期支付,如果不是因为收成不好张某村村民不会不支付费用,现在张某村同意支付2023年的费用,但因张某村主要收入都是来自土地种植,赶上国家经济形势下滑,他们的收入也是有限,张某村想继续租赁郑某村的土地,希望王某某能够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减少土地租赁费。王某某表示两村都是以种植为主要来源,他了解今年的收成确实不好,两村签订了这么多年的合同,这期间并没有什么矛盾,郑某村村委会愿意降低每年的土地租赁费用,将土地继续租给张某村。段主任将双方当事人一起安排在郑某村村委会调解,双方就矛盾纠纷达成调解。经调解,张某村村委会、5户实际种植户和郑某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张某村兑付郑某村2023年租赁费4200元;郑某村同意张某村对土地租赁合同继续续约,自2024年起每年土地承包费4000元。
本案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情的普遍性。以前虽也发生过这类案例,但大多数出租人因种种原因仅仅向租赁人提出赔偿诉求,而忽视了实际种植人的责任。这样,却使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合理主张。本案中王某某的依法维权意识较强,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当今农村和农民中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在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及新土地承包法重新修订的情景下,未来的一个时期内,预计此类纠纷还会发生。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是调解方式的灵活性。首先,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在语言使用方面,自始至终极少使用刺激性语言,更多的是使用了依法协商的语气和以人为本的态度。其次,调解员的责任心,促使三方当事人最终自愿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本案从调解申请的受理到成功化解,花了将近两个多月的时间。这中间,调解员还要处理其它案件,但并未因此放松对本案的关注。在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并未感情用事,而是理智地采取了正确的方法,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下去,直到成功化解。(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