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李某某2012年12月向张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2分,2013年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利息4800元,以后李某某每年仅支付1000元利息,2024年5月份,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李某某拒绝偿还,于是来到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24年5月25日,张某某来到调委会申请调解,讲述了此款项借给李某某的详细经过。李某某在2012年12月因做生意缺钱,问出某某借款20000元。当时李某某称,银行利息1分多,自己可向张某某支付2分利息,并承诺一年后本息全部还清,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条。第二天,旧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20000元现金。2013年12月,李某某找到张某某,称由于刚买了一辆车,手头不宽裕,先偿还了4800元。2014年李某某做生意赔了几万元,自此以后,每年只偿还张某某1000元利息。一直到2024年5月,张某某要买房,才找到李某某,要求其把本金及利息还清,李某某依然坚称没钱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同李某某了解此事是否属实,李某某承认债务的存在,并称实在是因做生意失败,家中生活困难,一次性无法偿还欠款,而且当时自己许诺的利息太高,以目前的经济状况已然承担不起,段主任摸清了矛盾点后同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同双方讲解了法律知识,从法律层面讲述了民间借贷纠纷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段主任首先向李某某告知,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其在向张某某借钱时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口头承诺,再者,张某某肯在李某某需要的时候慷慨解囊,现在张某某急需用钱,李某某也应顾及人情,换位思考,尽力筹钱还债。随后,段主任又劝说张某某,李某某生活困难是事实,即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很可能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况且一旦对簿公堂,双方就等于撕破了脸,今后再无和好的可能,希望张某某在利息和还款期限上作出让步。在经过几个回合的沟通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1.张某某同意李某某在2013年至2023年已支付的利息共计13800元算作本金20000元的全部利息。
2.李某某两年内还清张某某本金20000元,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分别还款5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此案原本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却在调解员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疏导下得以化解。此案的成功调解,在于找准了两个关键点:首先,调解员采用充分说理,调整当事人的心态,实事求是利益关系等道理加以阐明;其次,从法律角度上讲述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后果,调解员正是抓住了这些关键点,使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矛盾得以成功化解。(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