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84岁的张某某育有两子,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2024年初,张某某病逝,两子办理完丧事后,张某某遗产尚余8.6万余元。对如何分配父亲的遗产,两个儿子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昔日手足,现竟形同陌路。在村委会的建议下,双方到禹城市莒镇调委会请求调解。
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双方来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对老人遗产进行分割。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仔细听取了双方的表述,并详细询问村委会人员,了解当事人双方对老人的抚养情况。张某某年轻时老伴去世,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并先后为他们盖房娶妻。2020年,经禹城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张某某是胃癌,自此一病不起。张某某一生务农,相继给两个儿子成家后积蓄所剩无几,患病后医药费更显不足。大儿子张某甲会电气焊,是个技术工,在天津打工,收入较高。大儿子总觉得父亲偏袒弟弟对父亲不满,面对父亲的疾病,不管不问,只是偶尔让妻子拿几百块钱回家探望一下。小儿子张某乙因顾及老父亲独自在家,所以没有外出,只在本地务工,同时种着家里的田地,连同父亲的地一起耕种,收入一般。平时父亲的生活起居全由小儿子照顾,现因给父亲治病,多次向亲友借钱,负债较大。2023年底,两区同建拆迁安置,张某某分得一套安置房,感念小儿子的不容易,张某某决定住小儿子家,把房屋卖掉,给小儿子还债。房屋共卖十五万元,偿还小儿子为其治病所借的6万元后,尚余的9万元准备后事之用。听说父亲卖了房,大儿子张某甲跟父亲大闹一通,并以是长子为由,索要8万元,张某某未给张某甲。
段主任告知当事人双方,我国对于遗产分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中关于继承法明确规定了承担赡养义务与继承分配的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长子张某甲、小儿子张某乙均符合第一顺序人身份,但长子张某甲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逃避扶养义务,明显于情理法理不合,因其未尽子女应尽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小儿子张某乙显然是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所遗留的8.6万元长子张某甲分得2.6万元,次子张某乙分得6万元
遗产继承纠纷是农村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类矛盾纠纷,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若不能及时化解,将会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通过人民调解的及时介入,能有效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庭。对于遗产纠纷案件的调解,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是法律只是大方面的规定,具体到现实生活中,我们要详细了解现实状况,不能一概而论。继承人之间应当注重团结友爱,遇到继承纠纷时,应当和平协商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影响亲人之间的感情。若发生实在无法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的纠纷时,以选择法律途径或者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不应当采取暴力或者强硬的行为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山东禹城市司法局)